《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《规定》明确,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,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,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,按照规定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。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,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,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(来源:新米网)
《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《规定》明确,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,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,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,按照规定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。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,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,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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